1.主体资格: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查阅范围:公司成立至担任股东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注:财务会计报告可复制,会计账簿不可复制;担任股东期间对应年度的财务报告次年才出具的,亦然可查阅)
3.查阅方式:可委托律师、会计师一同查阅
4.行权方式:向公司书面请求,公司应在“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拒绝查阅则可起诉。
5.限制情形: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章程另有合法约定。(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非拒绝查询的合理事由)
6.管辖法院: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7.时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主流观点)
一、股东如何依法行使知情权
1、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书。
2、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若是公司拒绝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