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时间:2023-05-05 19:23:22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即指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的,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对此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和理由是:

尽管我国法律在个别问题上保护胎儿的利益,但这并不能说明胎儿就有民事权利能力。

婴儿出生前,对于对于胎儿的侵害只能视为对于其母亲的侵害,因为他的出生具有不确定性。若其出生时是死胎,即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当然也就不享有请求权。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由于其出生事实已经确定,他已经成为民事主体,其抚养费要实际发生,此时,应肯定其抚养费请求权。

出生后的婴儿,其抚养费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行为能力时,请求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实务中的做法是,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或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婴儿对于母亲在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享有请求权,对于加害其父的侵权人享有抚养费请求权。抚养费的请求数额,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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