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是否对小车超载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时间:2023-07-05 09:11:48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以,如果该交通事故是因为被保险车辆的超载才导致的,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知,投保人自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所以保险公司当然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虽然被保险车辆超载,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跟超载没有任何联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履行它的赔偿义务。对于被保险车辆超载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的标准是看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联系。

超载交通事故责任

1、超载交通事故责任:

(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不足的部分,由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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