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双方未同时签收的,自最后一方签收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手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调解书内容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离婚调解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民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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