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的起诉主体是谁?
时间:2023-05-07 06:10:21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以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担任法定代理人。协议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现不直接抚养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离婚时父母已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了抚养费的标准。现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增加抚养费。

2、父母均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承担抚养义务。

3、双方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老人,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也就是“带孙费”。

律师补充:

关于“未成年的子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18周岁成年,那么18周岁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们理所当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父母对于符合上面这种条件的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也就是没有必要付给他们抚养费。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成年子女,如果因他智力低下、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对其依然负有抚养义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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