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3-07-21 16:42:20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产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在对方手里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情况。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询,也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相关资料由房产部门盖章确认。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对方名字登记的比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记在对方名下,则当事人还需证明对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只知道该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体位置,就应当留心对方的行踪,细心调查获取线索。2、存款夫妻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于是取证就成了难题。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等信息。如果对相关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法院同样难以调查到相关信息。4、股权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对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当事人对股权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所以,事先必须进行工商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能比较详细地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工商查询一般须委托律师办理。5、保险目前,购买各种保险的情况日益普遍,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在诉讼中,常常是当事人明知家里共同买了保险,却没有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作为证据者知道对方买了保险,但不知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什么险种。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应提供基本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体信息,法院也很难调查取得。

如何证明计算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主要包括这几个:

1、房产

可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颁发的证书。

例如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证明房地产的存在。

林权证书可以证明山场及林木的存在。

如果以上证件被一方藏匿无法取得,补救的方法是到原来发证的相关部门复印收集申领证件的原始档案材料予以证明。

2、车辆

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银行存款

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

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4、贵重首饰、生产经营设备等大额实体财产

可以提交购物发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生产经营设备、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

5、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可提交赠与协议以及遗嘱。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继承、受赠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或者如果还有家庭财产析产协议的,也可以提交,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共同从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6、股票

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7、公司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投资企业财产的存在及数额,当一方把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藏匿而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工商登记机构复印收集所投资公司的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花名册等材料予以证明。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但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明也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好,其价值瞬息万变,所以应当及时通过鉴定评估其价值,以鉴定评估的价值作为财产分割时的现实价值予以认定。

(3)、政府债券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明也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好,其价值瞬息万变,所以应当及时通过鉴定评估其价值,以鉴定评估的价值作为财产分割时的现实价值予以认定。

8、知识产权

可以提交专利权证书以及商标权证书,这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还有就是已发表的著作,著作稿件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这种证据可以即将发表的著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9、债权债务

提交借据且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总的来说,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物品,不具有非常明显的个人使用特点的,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极大;而由一方或父母出资为对方购买的,具有明显赠予性质的物品,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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