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名代持
挂名代持系指名义股东持有股权,但所有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并承担,名义股东仅起挂名作用。在挂名代持情形下,名义股东的角色仅为“提线木偶”,向实际出资人提供的是“代为”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结果的服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二)完全代持
完全代持系指实际出资人仅享有股权的投资收益,股东的其他权利义务均由名义股东享有和承担。在完全代持情形下,如完全代持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尤其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按照《信托法》的规定签订了信托书面文件,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无形成信托法律关系的意愿,也未就代持股权的处分按照信托特有的方式进行约定,此时,完全代持并不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尤其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三)不完全代持
不完全代持系指处于挂名代持与完全代持之间的状态,即实际出资人除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部分其他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名义股东享有并承担其余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基于对挂名代持和完全代持法律关系的讨论结果,不完全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股权代持主要为信托和代理。法人代持的三种方式主要想体现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权力和义务,不同的方式代表的权利义务也不同,通过不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分辨是哪种代持方式。
《信托法》
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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