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收购保险公司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
时间:2023-06-09 10:47:00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规定,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

保监会相关人士称,此举主要是为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因为保险公司对长期资本金需求很大,特别是寿险公司,一般的险企都需要有2—3年的资本金储备。

据有关专业人士称,收购完成后前几年,股东一般都还需要注入资本,特别是小的保险公司。如果股东经常变化,保险公司资本金将无法得到迅速有效的补充,这对被收购险企的业务发展和相关消费者都是不利的。

对于保险公司收购,《办法》还规定,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起至相关股权或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在收购过渡期内,除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外,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保险公司董事会,被收购保险公司不得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

《办法》称,被收购保险公司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保险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对于保险公司合并,《办法》称,合并各方应当自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于两家或以上投资人投资入股同一家保险公司,时间间隔不超过三个月的,如无相反证据,视为一致行动人。

《办法》称,保监会在审核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申请时,主要考虑三点,一是对存续保险公司或新设保险公司经营持续性的影响,包括偿付能力状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二是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包括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行业竞争能力、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三是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办法》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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