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运行现状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新兴的个人消费贷款的业务品种,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各家商业银行地高度重识和推崇,并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虽然各家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手段不同,但在汽车消费贷款的运行模式上基本相同。如本市某商业银行支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该行为尽快做大、做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时基于对经销商和保险公司的信任,一度忽视了对经销商和保险公司推介客户的直接调查,片面认为,只要保险公司同意为客户提供履约保证保险,银行贷款就一定无风险。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贷款的潜在风险逐步显现,如借款人不守信用、经销商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寻找借口拖延赔付等,给该行贷款的按期收回带来困难。特别是与该行合作的保险公司对象单一,造成了在业务开展和贷款收回上对某家保险公司的过分依赖。当借款人违约保险责任发生时,该行对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中的推诿拖延行为,从银、保双方合作关系考虑,却不能直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索赔,陷入了非常被动为难的尴尬境地。由于银行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而保险公司对违约贷款赔付不及时,所以直接造成了该行不良贷款的增加。
二、存在的风险以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间客式操作方式为例,其主要特点是购车人申请汽车贷款先找经销商,经销商对客户初审,签定购车协议后,将客户推介给银行,银行对客户进行调查认可,由保险公司为客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后,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经销商收到银行按照约定划转的贷款后,将车辆提交给借款人。在整个汽车贷款运作过程中,贷款风险涉及到借款人、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四个方面。
1、借款人方面。
(1)信用风险。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帐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余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的行为,都可能使银行贷款面临风险。
(2)支付风险。购车人对自身的预期收入能力估计不足,确定的贷款额度、期限不合理或由于外部意外原因,造成按期支付还款困难。
2、经销商方面。(1)汽车质量风险。经销商为推销汽车,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而殃及银行贷款的收回。(2)盲目推介客户风险。经销商向银行推介客户的过程中,其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通过虚报汽车价格,变相降低首付款比例或采用零首付的方法,把不具备资金实力的购车人推介给银行,为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隐患。
3、保险公司方面。(1)保险条款陷阱。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银行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2)保险公司营销人员风险。保险公司的部分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规定,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3)保险支付风险。保险公司虽为一级法人,但作为每一个地方保险公司,其保险赔偿的支付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当保险赔偿额度超过其内部控制比例或心理预期时,保险公司就会寻找借口拖延赔付,从而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增加。
4、银行内部风险。(1)贷款手续风险。保险公司履约保险的生效是以银行履行义务为前提的,当银行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手续上出现纰漏时,就会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2)客户及车辆质量审核风险。汽车贷款风险直接来自借款人和车辆,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调查不严格或对经销商提供车辆质量把关不严,都会直接给贷款的按时收回带来风险。(3)保险手续风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虽然在借款合同中,银行要求其在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但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担保贷款。履约保险对手续的要求非常严格,保险不连续、借款人非法经营、借款合同或保险单内容的变更等,都可能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三、风险防范措施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开展初期,贷款客户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联合推介,出于对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的信任,有的银行一度忽视了对贷款客户的直接调查。又由于汽车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各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经销商无原则向农行推介客户造成了可乘之机,把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到了银行,给银行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一,所做的汽车贷款业务绝大部分是与当地人保合作,这种业务合作的几乎唯一性,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的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这也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并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行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来维护拥银行的利益。作为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这既是进行保险索赔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的责任。保险公司除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还必须承诺对借款人超过三期以上的未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保证不良贷款的及时赔付,各行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违约赔偿保证金专户,保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于超过三期的未偿还贷款,及时从账户中扣收。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全额补齐专户余额,则待其补齐后,再继续进行业务合作。汽车经销商作为车辆的供应者,必须对客户信用承担一定责任,对车辆质量负完全责任。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正确选择汽车贷款对象,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这是防范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贷前调查力度,确保客户质量,银行可建立健全责任人承诺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按客户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并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免责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车辆质量(经销商提供)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贷款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保险的失效,即保险责任免除。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险。因此,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操作手续。一是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认真进完善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二是要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进行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的连续性,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不得缩短投保期限;四是在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具有购车方式灵活,担保方式多样的显著特点,各行要逐步由汽车经销商介绍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间客式被动操作方式,转向客户购车先找银行的直客式主动操作方式。通过直客式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围,降低客户购车成本,提高办贷效率,提升银行汽车贷款品牌的知名度,增强同业竞争力。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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