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指定机构许可进口电视剧的;(二)未经指定机构许可经销进口电视剧的;(三)未取得电视剧经销许可证进口、经销电视剧的;(四)未经批准参加境外电视剧、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擅自使用电视剧参加境外电视剧、电视节等活动的;(五)擅自变更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用于发行、播出、进出口的电视剧;(六)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各类电视剧许可证的;(七)不执行决定的对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特殊情况责令修改、删除或者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出。二是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三)播放进口电视剧超过规定时间的;(四)未经批准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览的。三是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专用工具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制作电视剧发行的,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出口播出的;
(二)未经批准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者擅自与外国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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