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是指出售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申请购买全成本微利房的对象必须是列入我区财政工资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申请购买社会微利房的对象必须是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社会上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可以申请购买社会微利房。购安居房实行自愿原则,每户职工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间)安居房。
申请购买安居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妇双方具有特区户籍户口,或一方有特区户籍户口而实际已在特区生活的员工家庭;
2、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单身职工,与有特区户籍户口并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3、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申请时,先递交一份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请;填写一张《购房申请登记表》,及提供如下资料(统一A4复印件,同时审验原件)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遗失的,出具单位证明);若配偶方没有深圳户口,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所在地无房证明(无房声明须经有关部门公证,或购房夫妇双方到房改办当场签字)。
②单身职工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未婚证明;
③离异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或协议书);
④丧偶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死亡证明;
⑤配偶为现役军人或烈士,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军人或烈士证书复印件;
按全成本微利价购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申请人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及聘书证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名册、本年度人事局审批的考核晋升工资审查表;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
按社会微利价购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证明,社会保险手册或劳动用工手册复印件,计生证明。
办理购买安居房的工作程序
1、申请人到罗湖区住宅局房管科递交书面申请及领取《购房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验证交件;
2、房管科收件后统一集中登记,根据房源情况拟定安排方案;
3、将分配方案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批准(由分管局长定期在局班子会上通报安居房分配情况);
4、同意申请安排住房的,转入售房程序,房价由局房改科计算(包括超面积市场价评估);不同意安排住房,由房管科告知申请人;
5、发住房分配通知单;
6、购房人领买卖合同及房价审查表,单位盖章,并缴交房款;
7、签订售房合同,签发付清房款证明,发入住通知书;
8、以上程序适用于零散中购安居房,如批量安排安居房,则进行统一打分、排队,及按相应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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