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思想是股权出质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已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包括申请书、股东名册复印件、质权合同、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可能要求提交的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时股权质押登记即产生效力。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需 要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股权出质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出质合同;(二)质物权证书;(三)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五)权利凭证;(六)质物权人的权利凭证;(七)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出质登记的提交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影响出质登记的办理效果。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股权出质登记的办理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出质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股票复印件、质权合同、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凭证、质物权人权利凭证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以确保股权出质登记的办理效果。办理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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