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保险的申办是有条件限制的,在2002年9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有单位的,综合保险费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无单位自谋职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2、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3、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本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上海的综合保险应逐步向小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过渡,建立流动就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并坚持做实、做好个人账户,在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出台之前,上海应改变现收现付、连续了断一次性领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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