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回重审是否应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押回重审应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再审程序启动后,如果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的,就可能出现原审被告人不配合,拒不到庭甚至逃匿的情况,需要强制原审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条第3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实施强制措施的权限和主体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押回再审法律怎样规定的
司法实践中,因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事由对已判决罪犯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将在押犯从服刑场所解回羁押场所,习惯上称之为解回再审(或解回再侦)。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解回再审没有规定,操作程序和处理权限主要依据部门或地方的规定,而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将解回再审的法律性质,被解回再审的人员的法律身份、权利义务,解回再审的启动、执行、法律后果和救济渠道等,予以明确规定。
1.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启动解回再审。解回再审的启动事由必须是因服刑人员本人所涉嫌的犯罪,需要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以,法律规定的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都应当成为法定的事由。但是,因案件调查审理的便捷,包括同案犯的审理,都不得启动解回再审。
解回再审的启动必须是服刑罪犯涉嫌犯罪的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即侦查机关已经立案,检察院已经抗诉或者法院已经决定再审。所以,执行解回再审时,必须凭相应的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以及相应的押解文书。
2.解回再审人员权利由启动解回再审的事由决定。解回再审是服刑方式还是强制措施,被解回再审人员是服刑犯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视不同情况确定。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下,解回再审兼具服刑方式和强制措施的性质,被解回再审人员兼具服刑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身份;在启动再审的情况下,解回再审应当视为一种强制措施,被解回再审人员仅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被解回再审人员都具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以应当获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律师和辩护人、申请回避等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对监狱法规定的通信、会见等权利应当暂停其行使。在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下,如已减刑不应因解回再审而受影响,但是应当暂停申请假释和取保候审权利的行使;在重新审判的情况下,被解回再审人员应当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原判决的减刑和假释应当暂停行使。
3.再审时刑期已满如何处理由启动再审事由决定。解回再审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各司法机关仍须严格执行,不得因为已经是服刑罪犯而超期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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