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能否对抗法院查封
不能,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房屋,其居住权、产权因房屋买卖的发生而转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已经查封还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可以的。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关于查封的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的期限为两年,也就是说两年内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义务,法院有权拍卖房产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案件一直在审理中,如果两年后债权人没有进行续封,那么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一过,查封也就不存在。
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被转让给他人和做抵押的,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后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很大程度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此后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三、破产查封有效吗
没有效力,根据《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这说明已经查封的财产在债务人破产时,都要作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统一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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