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最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怎么计算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1)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三、征地申请没有被批准,可以发布征地公告吗
1、征地申请没有被批准,不可以发布征地公告。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2)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
(4)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5)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6)禁止事项。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四、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征用如何办理手续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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