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明示和推定两种方式。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遗嘱。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所立遗嘱,而是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产生撤销、变更遗嘱的法律后果。
一、立的遗嘱如何变更、撤销遗嘱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
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二、如何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方法如下: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遗嘱中声明撤销或者变更原遗嘱;
2、遗嘱人直接销毁遗嘱或者变更遗嘱;
3、遗嘱人可以通过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行为变更和撤销原遗嘱;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份遗嘱,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存在矛盾,则应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变更,但不冲突部分继续有效。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三、遗嘱变更的方式具体有什么
遗嘱变更的方式具体有:
1、制作新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内容,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2、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遗嘱人变更遗嘱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变更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伪造的遗嘱的变更,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遗嘱变更的效力。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遗嘱的变更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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