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因婚前同居怀孕要求赔偿其人流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时间:2023-06-05 09:45:35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石某与被告韦某是同乡,两人从2004年10月下旬起在南宁同居。同年12月22日,石某到瑞康医院妇科就诊,被诊断为早孕。第二天,石某又到该医院要求做人流手术,被告韦某在《人工流产手术同意书》“病员或家属对手术意见”和“家属签名”一栏中签名并签署“同意手术”的意见。手术后双方产生矛盾,韦某不愿继续与石某同居生活,石某只得回家休养。2005年5月26日,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韦某赔偿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300元。韦某却以石某怀的是他人的胎儿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对于石某、韦某在本案纠纷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按双方的主观过错大小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双方未婚同居并导致石某怀孕,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被告韦某主张原告石某是怀了他人的胎儿后找上门来与其同居亦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信。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法院确定原告与被告应按5:5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人工流产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均以发生的费用对半承担。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石某本人虽然对造成本案纠纷有一定责任,但未婚先孕导致其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全文5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精神损失 最新知识
针对石某因婚前同居怀孕要求赔偿其人流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石某因婚前同居怀孕要求赔偿其人流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