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之前被损坏由卖方承担,但法律规定买方在交付几种标的物之前承担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
2、卖方出售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运输标的物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由谁承担
一、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由谁承担
1、运输途中货物损坏承担方具体为: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2)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如下: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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