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终止后还能否享有著作权
时间:2023-04-29 22:01:32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专利权终止后还能否享有著作权

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不同的知识产权法有着不同的公有领域,在一个领域进入公有状态并不代表在其他领域也必须同时进入公有状态。公有领域本身是多层次的,进入著作权法上的公有领域不等于就一定进入商标法上的公有领域,也不等于进入专利法上的公有领域。比如,彼得兔标志在著作权法上进入了公有领域,在商标法领域中,可能就没有进入公有领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予以判断。也就是说,图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届满后,外观设计进入了专利法上的公有领域,但在著作权法上,该图案作品依然处于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同理,商标权届满后,只要商标图案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其他人也不能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图案。

其次,与著作权人的利益相比较,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需要保护。外观设计图案很有可能具有著作权,而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远远超过专利权,这是一般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常识。所以,在外观设计图案进入专利法上的公有领域后,很可能依然处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在这个方面,没有信赖利益可言。另外,外观设计和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没有技术功能,只是通过美感吸引消费者购买,无法实现通过公开促进技术交流的立法目的。

再次,现行法律上不存在著作权受限的规范基础。当然,在法治社会中,私权的自由行使是原则,对私权的限制是例外,只有在特别的场合中才适用。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私法自治是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图案作品著作权的存续时间比较长,其维权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公法,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更不存在滥用情形,谈不上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确定著作权在原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范围丧失法律效力?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基础在哪里?显然,在缺少实体法规范基础上,仅仅基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考量而对他人著作权进行限制,是不妥当的。

此外,在专利权丧失后,在该外观设计产品上是否还存在着著作权,他人可否自由地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这是一个立法政策上的利益衡量问题。如果一定要进行限制,也应当进行立法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比如,规定某项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后,他人可以在原有权利范围内自由使用,而不会侵犯该客体上存在的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

二、专利赔偿责任的免除情形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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