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登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异议登记制度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
1.该制度允许利害关系人在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且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通过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的作用在于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从而暂时阻断房屋权利的正常流转,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机构会暂缓办理权利人的处分登记申请,直至异议登记被注销或相关争议得到解决。
二、异议登记的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规定,异议登记的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这是申请异议登记的基本书面材料;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用于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
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这是申请异议登记的核心证据,用于证明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
对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但一般应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声明及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
三、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和影响?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房屋登记簿记载权利的临时阻断和公信力的削弱上。
1.一旦异议登记被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该房屋权利就暂时失去了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不能自由处分该房屋,房屋登记机构也会暂缓办理其处分登记申请。
2.异议登记还削弱了登记簿的公信力,使得第三人在异议登记期间不能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来对抗异议登记申请人。
3.异议登记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不仅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4.异议登记并非最终解决争议的手段,申请人仍需在异议登记后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并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全文7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