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开发商为了追求销售过程的顺畅和成功,往往会选择隐瞒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房源信息,进而将这些房屋予以销售。
然而,这无疑构成了一种严重的欺骗行径,对由于上述情况所签署的房产买卖契约所产生的影响;
买方作为受害者,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撤销该份合约,并依法要求售楼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需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在建商用物业抵押事宜,事实上,它则是被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即实际上在建工程抵押权,是指所有者为获取在建工程的后续建设所需资金的贷款,而以其合法所有权形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下的已投入资本;
然后,他们会以不对所有权内容造成转移的形式,将这套属于在建工程的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行为的履约保证之措施。
换言之,假如开发商需要额外的资金支持,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这类房产抵押来寻求银行的资助;
并且,这类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也是完全可以进行对外销售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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