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现场收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南山分厅提出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做出审查结论。
4.决定。
由决定人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单》领取,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做出审查结论。
4.决定。
由决定人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单》领取,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440600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及床位数量等,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申请变更的名称或者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并办理变更执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执业登记变更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被主体资格登记机关注销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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