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需要提前披露申请文件,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后,提前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后,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前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债券的,并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发行审计委员会,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计。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外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查意见。组成的具体措施,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任期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批准股票发行申请。审批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股票发行申请审批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收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经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与发行申请人私下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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