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要求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船舶扣押的方式
扣押船舶的方式主要为查封,查封使得船舶在被扣押期间其所有人丧失了对船舶的处分权和抵押权。实践中,我们将船舶扣押的方式分为两种:死扣押和活扣押。
死扣押是指被扣押期间船舶不能驶离港口,不能投入使用或营运,更不能设立抵押权或进行处分。这种传统的扣船方式保全效果较佳,船舶灭失、损坏或产生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也可迫使船东尽快提供担保。
但是,死扣押也有其弊端。船舶被死扣押后便不能发挥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反而需要耗费大笔的管理经费开支,于是近年来随着扣船实践的不断丰富,扣船方式也演变出新的方式“活扣押”。
活扣押并非《海事诉讼法》的首创,早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意见中就有活扣押的规定,海事诉讼实践中也早已实行过这种倍受争议的扣船方式。
相对于死扣押,活扣押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处分措施,船舶在被扣押期间不得处分,也不准设置抵押权,但可以投入营运。这不仅可以避免扣押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而且可以避免因扣押产生的费用损失,况且,活扣押使申请人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因而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审判实践中,活扣押较多运用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这是因为:
(1)这些船舶在国内登记,其若是要转让和设定抵押同样需要在登记机关登记,海事法院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协助不予办理;
(2)这些船舶航线均在国内,易于监督;
(3)船东很可能在国内由其它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4)允许其短线营运同样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就以上几点来看,现今活扣押适用范围之界定是存在其合理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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