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怎么知道立案
时间:2023-03-06 14:32:40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会有备案收据和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立案。申诉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并书面通知原告。

一、合同诈骗罪立案时限规定是多久

现行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时限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就应该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一般报警后做笔录算立案吗

报案笔录是立案前的一个程序,还不是正式立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报警人反映的情况,依法审查、如果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才会立案处理。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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