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售假、掺假至盈利金额达到五十万以上的的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其涉案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生产者为盈利而在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用来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来定罪的。涉案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但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LEVIS仔裤一审判赔50万元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利惠公司诉钟小英侵犯LEVIS牌牛仔裤商标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是美国一家生产、销售服饰的专业公司,该公司的LEVIS牌牛仔服饰及休闲服饰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在我国注册了LEVIS商标。2004年7月起,被告从广州购入大量假冒包括LEVIS等品牌的牛仔服装,在上海七浦路市场内的4个门店进行销售。2005年3月,被告被公安机关查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服装3.8余万条(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5余万元,其中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公安机关还在被告的门店内查获库存的假冒品牌牛仔服装2.86余万条(件),其中LEVIS牌牛仔裤1.2万余条。去年1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钟小英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缴获的赃物。宣判后,钟小英未提出上诉。今年6月,原告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LEVIS商标的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服装经营者,销售明知是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劣质牛仔服装,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法院在综合考虑LEVIS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告销售、库存的侵权商品数量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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