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经他人代笔所立之遗嘱具有其有效性与约束力。
在此过程中,仅需确保受托撰写此份遗嘱之人以及遗嘱本身的订立者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同时,这份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受到其主观意愿驱使之下完成,其针对的财产必须是在遗嘱人生前合法获得;此外,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公正公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众道德标准;最为关键的是,不仅遗嘱需要由遗嘱人本人、代书人和其他在场见证人均签署姓名以作确认,还需要注明具体时间(年月日)以强化其证明力度。
如此一来,此种代书遗嘱便能依法拥有绝对的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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