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告知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
1、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4、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调解的权利。
5、有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的权利。
6、有申请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7、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害民事诉讼活动。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法律文书。
4、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
5、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了解可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主要包含的内容就是关于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身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诉讼义务。其中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严格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行使自己分内的权利,同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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