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由专利权人根据缴纳标准进行缴纳。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需要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等费用。并且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每年需要缴纳年费。
专利费用的减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部分专利收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述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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