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股东的要求
时间:2023-04-15 09:51:16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上市公司对股东的要求

(一)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要求

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者出资的资格。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

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依法存续。若存续过程存在问题,最终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存在的合法性的动摇。

(二)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况如下:

(1)自然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情形: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2、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3、国有企业领导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4、公务员。

(2)法人不适用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情形:

1、国家机关原则上禁止投资设立公司成为股东。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如高校、图书馆)一般禁止兴办企业(具体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兴办企业。

说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其特点是: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

4、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法人组织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对其他行业投资涉及企业。

根据现有规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外,各级政府部门和党政机关不能经商办企业、不能担任发起人。一般认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就是可以作为股份工地发起人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2002年4月16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颁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10号——关于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处理标准》,对审核事业单位作为主发起人的股份公司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一)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二)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五)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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