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条款订立的方式
中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概括式
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二)列举式
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三)综合式
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二、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什么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二)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三)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是怎样的
认定是否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应当判断是否出现了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一些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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