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中的特殊规则有哪些内容
劳动仲裁中的特殊规则有的内容是: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当事人认为应当回避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自动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也不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二、劳动仲裁范围
劳动仲裁的范围包括:
1.对劳动关系的争议;
2.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报酬引起的争议。
三、仲裁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仲裁前的准备工作如下: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员和翻译人员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
4.制定仲裁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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