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招摇撞骗案件公安部使用了哪些立案标准
对于招摇撞骗案件公安部使用的立案标准是:根据刑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2.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招摇撞骗罪构成的条件
招摇撞骗罪构成的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诈骗和招摇撞骗罪是法条竞合吗?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理由是:法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的,其间无需任何介质作媒介;而想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媒介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与诈骗罪相比较,招摇撞骗罪只是诈骗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诈骗他人,从广义上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方式之一,即"虚构事实"。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欺骗他人,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的行为,也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即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且这种交叉和重合的关系是由于法条的规定使然,故两者属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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