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阐明了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普遍人权,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写入宪法时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间是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必将对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也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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