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立案环节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几大类关键性证据材料:首先,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关系的最直观的证据之一;
其次,转账凭证,例如银行的转账记录,以及诸如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宝转账此类网上电子支付平台上的交易记录,这些都可以用来证明资金的实际交付情况;
第三,证人证言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如果有相关证人能够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那么他们的证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催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等,这些都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您向对方主张债权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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