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申请强拆的责任限制是多久?强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作出强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以上不受理房地产诉讼,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以上不受理。第二,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申请期限?申请人因其他组织或者不属于本人的原因延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列入起诉期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逾期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己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不计入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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