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处开具公证书,可撤回公证申请。公证成功后,在遗产处理之前,可以通过公证撤销遗产放弃公证。但遗产继承处理后,公证不可以反悔。《公证法》第39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2、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3、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不能随意反悔。公证书出具之前反悔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处,并取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证处将终止公证,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存档,不退还当事人。公证书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5、放弃继承不得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冲突。
6、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弃继承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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