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过程中,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户数40%的,必须在裁决前举行听证;
<2。听证前七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将《房屋拆迁裁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有关人员;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听证记录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的举行:
(1)听证记录人公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公布原因,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庭审开始;
(3)拆迁人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当事人自辩;
(5)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有关问题;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房屋拆迁记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6。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填写《房屋拆迁裁定听证意见》,房屋拆迁行政裁定听证结束。
房屋拆迁听证法定程序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执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当事人未就补偿安置事项达成协议,且未达成协议的户数占总户数40%以上的,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行政裁定前被拆迁户总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并听取当事人对补偿安置问题的陈述、答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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