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体基础要求
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应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每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200㎜的木垫板。
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
扫地杆要求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扣件式脚手架扫地杆布置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6.1.4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部纵、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6.2.1模板支撑架底部纵、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6.1.6模板支架应设置扫地水平杆,可调底座调节螺母离地高度不得大于300mm,作为扫地杆的水平杆离地高度应小于550mm。
自由端长度要求
《扣件式脚手架》6.9.1条满堂支撑架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a不应超过0.5m。
《碗扣式脚手架》6.2.1条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得大于0.7m。
《盘扣式支架》6.1.5条模板支架立杆可调托座的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650mm。
剪刀撑设置位置和角度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撑架分别符合JGJ130-2011规范6.6、6.9.3要求;
6.6.1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
6.6.2单、双排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应按表6.6.2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或对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第二款的规定;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双排扣件式脚手架构造要求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支撑架分别符合JGJ166-2008规范6.1.5、6.2.2要求;
6.2.2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当立杆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支撑架分别符合JGJ231-2010规范6.2.3、6.1.3要求。
6.2.3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由塔式单元扩大组合而成,在拐角为直角部位应设置立杆间的竖向斜杆。当作为外脚手架使用时,通道内可不设置斜杆。
6.1.3当搭设高度超过8m的满堂模板支架时,竖向斜杆应满布设置,水平杆的步距不得大于1.5m,沿高度每隔4~6个节段立杆应设置水平层斜杆或扣件钢管大剪刀撑,并应与周边结构形成可靠拉结。对长条状的独立高支模架,架体总高度与架体的宽度之比H/B不应大于3。
作业层防护栏杆要求
7.3.12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构配件表观质量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JGJ130-2011):
8.1.1新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涂有防锈漆。
8.1.2旧钢管还应检查锈蚀深度和弯曲变形情况。
8.1.4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8.1.5.1冲压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新、旧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应有防滑措施。
8.1.5.2木脚手板不得扭曲变形、劈裂、腐朽。
8.1.7可调托撑严禁使用有裂缝的支托板、螺母。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JGJ166-2008):
3.6构配件外观质量要求:
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
铸造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
各焊缝应饱满,焊药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
构配件防锈漆涂层均匀、牢固。
主要构、配件上的生产厂标识应清晰。
《盘扣式钢管支架》(JGJ231—2010):
3.3.5构配件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
钢管应平直,直线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刺;
铸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
各焊缝有效焊缝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2.4条的规定,且焊缝应饱满,焊药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螺牙宜采用梯形牙,A型管宜配置?48丝杆和调节手柄、B型管宜配置?38丝杆和调节手柄,丝杆直径不得小于36mm。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表面应镀锌,镀锌表面应光滑,在连接处不得有毛刺、滴瘤和多余结块;
架体杆件及构配件表面应镀锌或涂刷防锈漆,涂层应均匀、牢固;
主要构配件上的生产厂标识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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