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法院可直接认定工伤关于突发工伤情况的认定标准,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及相应的工作场所范围之内,因为工作的实际需求而导致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损害的;
其次是在工作时间前后的特定区间内,已经正式开始或正在结束与其本职相关联的准备性的工作或收尾性的工作过程中,由于突如其来的事故而遭受身体上的损失的;
再次,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及职责所在的工作岗位上,若受到人身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无妄之灾时,受到身体上的损伤;
还有,如果身患职业病,同样也可能被判定为工伤;
除此之外,如果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了意外的侵害,甚至因此无音讯的,那么这也是需要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最后,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类型的都市运输事故中,并非自身主要责任所致,那么这种情况同样会被视为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在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内,由于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而引起的意外伤害;在工作前后以及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过程中所遭遇的不幸事件;当员工在工作场所内遭受他人故意人身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侵害;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为执行公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在上下班的途中,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所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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