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抵押权能一并转让,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的时候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以独立于主债权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作担保。
一、房屋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的特征: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在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已,房屋抵押权成立,登记机关就具体特定的房屋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的债权作担保,而不能笼统地担保债务人的一切债务。
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房屋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在抵押房屋发生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以确保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怎么装让
抵押权转让时,需要连带抵押担保的债权同时转让,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转让过程中,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
三、地役权能单独抵押吗
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
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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