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标准
1、目前,成都中心城区低保标准为630元,所以一类低保边缘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31元—945元,二类低保边缘标准为946—1260元;郊区市县低保标准为560元,所以一类低保边缘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61元—840元、二类低保边缘标准为841—1120元。
2、民政一类低保边缘对象患病住院,可申请与低保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一样的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补充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可达14万元。一类低保边缘学生,还可申请阳光助学救助。民政二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照一类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70%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和补充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可达9.8万元。
3、成都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实施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纳入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范围,让这些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生活仍困难的群众能够申请获得相应救助。据统计,全市累计对1.4万名低保边缘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支出救助资金约5069万元;对4200多名低保边缘对象提供帮困助学等慈善救助,支出救助资金约1406万元。
二、申请低保必须满足的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成都市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满足以下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
1、书面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关于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各类收入计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人和实物收人。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人;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和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抚(扶)养费及遗产、遗款;失业保障金;接受的馈赠。
(二)各类人员收入的计算。
1、在职职工困难家庭收人的认定,由职工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工资证明,按其应得工资和其他实际收人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2、下岗职工困难家庭收人的认定,有职工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得基本生活费证明和其他收人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3、职工遗属收人的认定,按《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确定的标准和其他收入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4、企业产改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所得的补偿金等收人,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将其收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人其家庭月收人,累计计算至用完为止。
5、离退休职工的收人。包括按政策应得的离退休费和其他收人;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人;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和其他收人。
6、参加失业保障的失业职工将本人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7、无我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成员与持有本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成员组成的困难家庭,其本人收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足后,所余部分计人家庭收人。
8.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赌养人、抚(扶)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三无”对象对待。
9、残疾人家庭收人的认定,将各类补贴赌养、抚(扶)养费、接受的馈赠和劳动保险金筹计人家庭收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将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实物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10、对家庭收人来自多渠道、且难确定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1)从事蹬三轮车、蓄力车等运输的,按我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90元每月计家庭收人。
(2)从事修鞋、修锁、修小家电、修自行车等行业的按月收人200元计算。
(3)持有临时许可证的各类小商贩,按月收人120元计人家庭收人。
(4)从事木工、油工、水暖等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300元计人家庭收人。
(5)从事力工、家庭服务等非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收人150元计人家庭收人。
(6)家有有线电视、冰箱、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每月按月收人50元计人家庭收入。
(7)对于有劳动能力但又无法测定其收人来源的,民政部门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限200元为基础计算。
(三)赡养费、抚(扶)养费的计算。
1、父母每月付给非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费,按其月收人的20%一30%计算。
2、祖父母(外祖父母),每月付给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费,按保障标准的10%计算。
3、兄姐每月付给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费,按保障标准的10%计算。
4、上述1一3项中,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视为无赌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5、有法院判决或调节的应付赡养、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或调节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四)下列各类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一次性优待金。
2、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政府给的一次性奖励金。
3、教育部门及社会为解决在校生就学困难,给于的临时困难补助金。
4、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因工负伤、牺牲、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
(五)下列人员不列入保津范围。
1.因法定赠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赔养、抚(扶)养能力的.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家庭。
2、超计划生育,为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和违反《民法典》收养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拥有空调、高档组合音响、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及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超过千元以上)的家庭。
4、除个人居住外有多余私产房和承租方的家庭。
5、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者的家庭。
6、对于购买楼房从事生产经营,买车养车户,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而且有稳定收人的家庭不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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