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⑥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以下情形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注册登记前需要检验的情形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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