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制度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且拒绝出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以及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已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缺席判决。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按要求参加法院通知的诉讼活动,这导致诉讼活动的进行受到了一些阻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失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经审理的判决。与席位判决相比,缺席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有两种:一是一审诉讼期间,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人已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缺席判决。第二,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制度判决。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被告不到庭会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如果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被告不到庭,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不到庭的,应当依法缺席判决。因此,被告不到庭时,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的行政诉讼可能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制度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被告不到庭且未经法院许可拒不出庭的,也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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