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包服务费理应被视为管理费用的范畴。这项服务费是为了配合和协调建设单位开展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独自选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物品进行妥善的保管,同时提供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及竣工资料的全面而系统的汇总整理等多项服务所必需的费用,因此它被归类为管理费用的性质。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