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养老保险缴费退回申领范围:
(一)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可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后,可申请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三)参保人员移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领取养老待遇的。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其家属可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其中:
1、参保职工(失业人员)于2018年6月30日前死亡,或2018年7月1日后死亡但已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其家属应按本须知规定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2、离退休之后死亡、或参保职工(失业人员)于2018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家属按《申领死亡待遇业务须知》要求申领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支付死亡待遇时一并退回个人账户余额,无须单独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二、申请养老保险缴费退回须提交的资料:
(一)出国、出境定居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1、提供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申领人参保的原身份证复印件。
3、出国定居的提供VISA卡或经公证的出国定居证明中文译本;出境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单程赴港澳台通行证;
4、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之一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账号复印件(其中提供借记卡的,需提供开户行全称)。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1、属提前退休的,提供申领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及申领人的《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一人一表)。
2、正常退休的,提供申领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三)参保人员移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领取养老待遇的。
1、单位参保人员移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领取养老待遇需提交单位书面报告、相关文件及移交人员名单。
2、接收方出具的领取养老金有关凭证(如退休审批表等)。
3、移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参保人死亡后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1、单位申办并通过单位账户结算的,提供以下材料:
(1)家属签名及单位盖章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死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
2、直系亲属或代办人申办的,提供以下材料。
(1)家属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死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
(4)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能证明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6)以直系亲属名义开立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之一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账号复印件(其中提供借记卡的,需提供开户行全称)。
(7)直系亲属委托代办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直系亲属名义签署的委托书。
三、申请养老保险缴费退回业务流程:
(一)办理停保手续。
1、办理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的,必须先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
2、发现本人征收信息不准确的,必须先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信息修改更正后才能申报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二)通过单位账户结算的业务流程。
1、由单位申办人在前台窗口申报,我局受理人员当场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申办人根据《受理回执》的查询时间,在我局网站下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款核定表》。
(三)通过个人账户结算的业务流程。
1、由单位申办人在前台窗口申报,我局受理人员当场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申办人根据《受理回执》的查询时间,在我局网站下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款核定表》。
3、通过相关银行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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