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问与答
时间:2023-04-24 19:00:22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什么是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为什么要推行协议供货?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一种发展趋势。是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方式,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人,是对询价采购形式的一种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并找到最佳结合点的一种采购方式,造就了一举三赢的局面。具体而言,对用户来说,通过协议供货采购,满足了其零星采购的多样性、时效性;对政府采购机构来说,减少了原来询价采购的诸多多环节,缩短了采购的时间,大大减轻了工作量.。同时,大范围的公开招标,十多个知名厂家公开竞争,可以把原来分散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资金;对供应商来说,再也不用为了一些小项目东奔西跑,有利于降低销售成本。

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是怎样的?

采购人应当以年初编制和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为基础,按月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按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并将需求提交给财政主管业务处室审核。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集中采购计划,登陆扬州市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专区,选择适用的机型,并与供货商联系,并填写扬州市政府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经部门、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送集中采购机构监证后,供应商按招标时的供货协议,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协议供货的供应商是如何确定的?

协议供货招标的对象一般是产品的生产厂家。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根据生产厂家所提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档次和价格,经专家评委评审来确定中标的生产厂家及其品牌、配置、型号、价格和档次。然后再由生产厂家在当地指定1—3家有经销权的公司作为代理销售商。当然,这个代理销售商资格的确定是要经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查的。

协议供货的供应商每3—6个月在扬州市政府采购网上重新招标一次,这样有利于采购到最新最好、更高性价比的货物,同时又对供应货进行优胜劣汰。由于网上招标形式,操作更加方便快捷,降低招投标成本,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协议供货有何特点?

协议供货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采购商品一般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如:电脑。短时期内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固定:二是建立在商业诚信的基础上,因此协议供货招标的对象是生产厂家,保证供货渠道的正规化:三是采购合同标准化,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有变化:四是采购人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本次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招标采购就是一对十几家电脑生产厂家进行招标采购的,这样可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采购成本。对采购人来说,优点是方便快捷,随要随购。

协议供货的好处在哪里?

协议供货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充分维护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采购单位的多样性和及时性要求。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既要使政府采购工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工程,又要维护采购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品牌和型号较多,采购人在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可直接上网查询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供货商,使采购周期缩短、供货速度提高,用户对此非常满意。

(二)减少重复招标,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后,招标次数减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大幅下降,提高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三)节约财政资金,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由于协议供货直接向生产厂家公开招标,各品牌之间竞争力增强,取得的供货价格也比较优惠,从而降低了政府采购的采购成本,为国家节约了财政资金。

(四)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保证了政府采购商品的质优价廉。实行协议供货保证了货物供货渠道来源的正规化,杜绝了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假冒伪劣商品

采购中心如何来加强对协议供货商和采购人的管理?有哪些有力的措施?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

(一)强对协议供货商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采购中心与各品牌生产厂家签定的框架协议随时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商的履约情况,同时要经常了解采购单位的意见,加强对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质量保障、中标折扣率、中标价格等履约行为的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某些商品的验收进行抽查,以此督促协议供货制度的良性发展。

(二)通过招标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对协议供货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约束。协议供货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涉及的用户单位也很多,合同执行情况相对复杂,通过对协议供货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合同顺利执行的重要保证。可以保证采购人若受到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要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四)建立协议供货商及采购人双方的投诉制度。协议供货商如遭遇采购单位的无理刁难或不公平待遇,或采购人遭遇定点供应商的不诚信待遇,都可以随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将作严肃处理。

(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把协议采购合同审核关。在协议采购合同的审核中,一是要审核协议采购的范围,防止任意超出协议采购范围采购;二是要审核标准配置产品的价格;三是要审核采购单位采购资金落实情况,防止无计划、资金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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