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账多少构成洗钱罪
1.洗钱罪的构成并没有具体的洗钱金额规定。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构成洗钱罪。
2.条件包括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了如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
因此,转账的金额并不是决定洗钱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而是行为人的目的和行为是否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二、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
(1)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
2.客观要件:
(1)洗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
(2)具体形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3.主体要件:
(1)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应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4.主观要件:
(1)洗钱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2)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
(3)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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