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幼儿园对于小孩在幼儿园内受伤事件的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小孩在幼儿园内遭受第三人的损害,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况,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对于小孩在幼儿园内的受伤事件承担责任。而如果小孩在幼儿园内遭受第三人的损害,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 儿 园 外 人 身 损 害 , 谁 来 赔 偿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个人或者组织,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责任事故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幼儿园外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幼儿园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幼儿园外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幼儿园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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